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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8767686第一條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法令。
第二條 國家對出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施出產許可證制度:
。ㄒ唬┤橹破、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ǘ╇姛崽、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ㄈ┒惪厥湛顧C、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ㄋ模┌踩W、安全帽、建筑扣件
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ㄎ澹╇娏﹁F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
、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出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行政法規
要求依照本法令的規定實施出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國家實施出產許可證制度
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出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定見,報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經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用保證的,不實施出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經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用保證的,不實施出產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工業產品出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法令。